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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建设司、人事劳动教育司、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水利部建设司、人事劳动教育司、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的函
(1998年4月3日 建地[1998]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属重点工程建设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提高水利建设管理水平,推动创建文明建设工地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水利部建设司、人事劳动教育司、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决定从1998年起评选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现将《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实现水利建设管理由粗放型管理到集约型管理根本性转变,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结合水利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建设工地是工程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最佳结合点,是项目管理的中心环节,同时也是水利水电队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强企业管理,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需要,工程建设工地各单位要团结协作,积极创建。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具备条件的都可申报。

  第四条 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的评审工作由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负责。其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工程项目的申报、资格初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每两年评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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