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总体规划,根据文明工地的创建标准,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创建工作实施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开展文明工地创建的单位,应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职责明确,档案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 文明工地创建应有扎实的群众基础,加强舆论宣传,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广泛开展技能比武,文明班组、青年文明号、岗位能手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 文明工地创建要加强自身管理,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载体。要搞好日常的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不断巩固提高创建水平。
第四章 申报命名
第十三条 文明工地实行届期制,每两年命名一次。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考核评审、公示评议、审定命名的程序进行。在上一届期已被命名为文明工地的,如符合条件,可继续申报下一届。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第六条条件且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水利建设工地,即: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半年以上;工程项目已完成的工程量,应达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量的20%及以上,或在主体工程完工一年以内;工程进度满足总体进度计划要求的均可由项目法人按自愿原则申报。
申报文明工地的项目,原则上是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所管辖的一个工程项目或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标段为单位的工程项目(或标段)为一个文明建设工地。
(二)逐级推荐。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逐级向上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会同建管部门进行考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本单位文明委提出推荐(申报)名单。
流域机构所属的工程项目,由流域机构文明办会同建管部门进行考核,向本单位文明委提出推荐(申报)名单。
中央和水利部直属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直接向水利部文明办申报。
(三)考核评审。水利部文明办会同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文明工地的审核、评定,按照考核标准赋分;提出文明工地建议名单,报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委”)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