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归口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创建标准
第六条 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工程内在、外观质量优良;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处理及时;质量档案管理规范、真实,归档及时等。
(二) 综合管理:文明工地创建工作计划周密,组织到位,制度完善,措施落实;参建各方信守合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全体参建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学习气氛浓厚,职工文体活动丰富;信息管理规范;参建单位之间关系融洽,能正确协调处理与周边群众的关系,营造良好施工环境。
(三) 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完善;制定针对性及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 施工区环境:现场材料堆放、施工机械停放有序、整齐;施工道路布置合理,路面平整、通畅;施工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及警示标识规范;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整洁、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防止或减少施工引起的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防范污染措施得当。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文明工地”:
(一)干部职工中发生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处
刑法主刑的;干部职工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刑事处罚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保事件;
(三)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进行处罚的;
(四)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或与当地群众发生重大冲突等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
(六)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相关事宜的;
(七)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合同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八条 文明工地创建在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下同)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和相关单位齐抓共管,各参建单位积极配合,广大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