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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年)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大力倡导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现将《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原《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建地[1998]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根据水利部文明委《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利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大中型(含1、2、3级堤防)水利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修复及加固)项目在建工地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 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全面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民生水利新发展。
  第四条 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任务是: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大力倡导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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