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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防洪抗旱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水利政策法规、水利建设管理、农村水电、水文及水化、水利科技与国际合作、水利人才开发等内容应当纳入发展规划。

  第十条 综合规划是指在流域、区域层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综合规划通常规划期为15~20年,一般每10年左右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专业规划是指在流域、区域层面,编制的防洪、治涝、抗旱、灌溉、供水、水力发电、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规划。专业规划通常规划期为15~20年,一般每10年左右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是指在国家、流域、区域层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水利发展与改革管理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方针政策等,编制的水利(含水务)重要建设与改革管理领域、重大工程方面的规划。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和编制周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应当服从国家战略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下级规划应当服从上级规划。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当以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为基础。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 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国家和地区与水有关的相关规划应当与水利规划相衔接。

第三章 水利规划编制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及各地区各行业有关防治水旱灾害、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保护生态与环境的要求,依据水利规划体系,制定一段时间内水利规划编制计划。纳入规划编制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明确规划期限、组织编制单位、会同或协作单位、衔接单位、审批机关等。

  第十五条 水利规划项目立项实行水利前期工作任务书制度,立项程序包括项目任务书的编制、申报、审查和批复等环节。项目任务书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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