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规计[2010]143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我部制定了《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审批、公布、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 制定水利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生态与环境的原则,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构建全面、系统的水利规划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