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应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注重发现、总结、推广、宣传先进典型,广泛开展文明职工、技能比武、巾帼文明岗、青年文明号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 文明水文站要加强自身管理,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载体,不断赋予群众性和谐创建工作新的内涵。要搞好日常检查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监督工作机制,不断巩固提高创建工作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文明水文站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逐级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文明委(办)报告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文明水文站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四章 申报和命名
第十四条 文明水文站实行届期制,届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连续三届获得“文明水文站”的,授予“文明水文站标兵”荣誉称号(终身保留)。
第十五条 文明水文站的评选按照申报、推荐、公示、考核、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申报条件的水文站,均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文明水文站申报表》,并附申报材料。
(二)逐级推荐。文明水文站的申报单位按隶属关系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文明办、水文部门共同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本单位文明委提出推荐名单。
(三)推荐公示。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文明委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后,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水利部文明办推荐。
(四)考核评审。水利部文明办、水利部水文局共同对申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复核,提出文明水文站建议名单,报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委”)审定。
(五)审定命名。水利部文明委审定通过后,在相关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水利部文明办、水利部水文局联合发文正式予以命名。
第五章 限制性条件
第十六条 在申报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文明水文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