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归口管理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水利部水文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 文明水文站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站长领导有力
站长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民主,业务精湛,办事公道,以身作则,求实创新,勤俭节约,组织管理能力强,职工拥护。
(二)工作业绩突出
出色完成年度测报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四随”(随测算、随发送、随整理、随分析)和“四不”(不错报、不迟报、不缺报、不漏报)制度,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年度目标考核中领先。
(三)职工素质较高
认真贯彻落实《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全国水文职工行为准则》。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干部职工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负责任、特别能奉献。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职工精神面貌积极向上。
(四)内部管理规范
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责任落实。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各项水文测报技术标准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性文件以及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学习培训、安全生产等制度,严格遵守测报操作规程,仪器设备养护良好,运行正常。
(五)站容站貌优美
工作生活区环境清洁整齐,美化绿化,环境优美,无“脏”、“乱”、“差”现象。测验保护区水文标志及站牌醒目规范。干部职工举止文明、衣着整洁得体,文化体育活动有场地、有设施。
(六)社会形象良好
主动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文服务。积极参与地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创建工作档案资料健全。与当地政府部门和群众关系融洽,得到广泛认可。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八条 文明水文站建设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配合共同抓、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创建格局。
第九条 把文明水文站建设纳入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文明水文站的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开展文明水文站创建活动的单位,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人员到位,活动经费落实。建立创建活动资料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创建活动有关文字、图片和音像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