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年)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基层水文站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进一步推进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水文事业在民生水利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支持作用,现将《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原《
全国水文系统创建文明测站实施办法》(水文综〔2003〕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水文站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促进水文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根据《
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文明水文站(以下简称“文明水文站”)是指完成水文业务业绩突出,开展文明创建成效显著,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经各级主管部门严格考核推荐,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办”)和水利部水文局命名的先进水文站。
第三条 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根本,大力弘扬“求实、团结、奉献、进取”的水文行业精神,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加强水文站的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文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支撑。
第四条 文明水文站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全面提高基层水文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技术、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不断提高水文站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水文在民生水利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基本水文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