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申报条件的农村水电站(所),均可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农村水电文明站(所)申报表》并附申报材料。
(二)逐级推荐。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逐级向上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会同农村水电局(处、中心)进行抽查考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厅(局)文明委提出推荐(申报)名单。
(三)推荐公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委研究确定推荐(申报)名单后,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合格后,正式向水利部推荐(申报)。
(四)考核评审。水利部文明办、水利部水电局联合对申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复核,提出农村水电文明站(所)的建议名单,报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委”)审定。
(五)审定命名。水利部文明委审定后,在相关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水利部文明办发文正式予以命名。
第十六条 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创建工作实行届期制,届期为3年。
第五章 限制性条件
第十七条 在申报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农村水电文明站(所):
(一)领导成员违背科学发展观,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被问责的;领导成员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刑事处罚的;职工中有发生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处
刑法主刑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在工程改(扩)建、大小修过程中,干部、资金和工程质量管理发生重大问题,受到上级通报以上处理的。
(四)违反财务、价格政策或偷税漏税,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严重损害职工和群众利益的;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大幅滑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不力,干部职工中有黄、赌、毒行为,受到治安处罚的;干部职工中有搞封建迷信,参与“法轮功”等邪教活动的;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单位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职业道德建设差,服务差,乱收费,群众反映强烈,单位形象不好的。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 对农村水电文明站(所)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得农村水电文明站(所)荣誉称号的,可参照所在地地市级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