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活动。
2、服务优质,做到“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
3、维护群众利益,职工(用户)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八条 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建设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强化领导责任。站(所)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 要把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与改革的规划,并根据农村水电文明站(所)的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实施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开展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创建活动的单位,要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人员到位,活动经费落实。及时收集整理创建活动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建立创建活动资料档案。
第十一条 开展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创建活动的单位要积极参加行业和地方开展的创建活动,并在本单位内部广泛开展创建文明处(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岗位和文明职工等活动。
第十二条 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创建工作要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要及时发现、宣传先进典型,带动并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开拓创新、勇挑重担,埋头苦干、无私奉献,求真务实、勤政廉洁,创造一流业绩,形成尽责任、献计策、做贡献,上下一心、齐抓共管、同创共建的良好局面。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农村水电局(处、中心)负责对所辖区域农村水电文明站(所)的创建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逐级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农村水电文明站(所)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四章 申报、评选和命名
第十五条 农村水电文明站(所)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推荐公示、考核评审、审定命名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