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全面提高农村水电站(所)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不断提高农村水电站(所)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事业。
第六条 水利部文明办负责归口管理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创建工作;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以下简称“水利部水电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 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生产安全
1、基本建设手续完备,证照齐全。
2、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明确,实现“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职责明确,措施落实。
3、按照水利部《
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安全分类达到B类及以上。
4、变电站、供电所连续安全运行3年以上。
5、按规定要求落实了防汛调度方案、防汛预案、各类事故应急预案。
(二)管理规范
1、设备管理、运行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措施落实。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严格实行“两票三制”,“两票”合格率达到98%以上。
3、水工程质量及运行状况良好。机电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其中一类设备占80%以上。
4、认真贯彻《农村水电现代化指导意见》,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和进步。
5、生产一线职工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三)效益突出
1、充分合理利用水能资源,经济效益突出。
2、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明显,得到当地政府和群众认可。
(四)站风文明
1、站(所)务公开,管理民主。
2、职工思想道德建设、法制教育、业务和安全培训经常化、制度化。
3、积极开展群众性和谐文化建设,职工精神面貌良好。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五)环境友好
1、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2、站(所)容整洁,环境优美。
3、充分发挥防洪、供水、灌溉等综合利用功能。
(六)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