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年)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提高农村水电站(所)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全国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创建工作,推进农村水电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村水电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将《全国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原《
关于开展农村水电行业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活动的通知》(办水电〔2003〕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全国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农村水电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全国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创建工作,推进农村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农村水电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水电文明站(所)是指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变电站、供电所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中协调发展,成效显著,工作实绩突出,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认可。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推荐、考核、评选,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办”)命名表彰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变电站、供电所。
第四条 农村水电文明站(所)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服务三农、造福社会为宗旨,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为提高农村水电站(所)管理水平,促进农村水电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