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定命名。水利部文明委审定后,在相关媒体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水利部文明办发文正式予以命名。
第五章 限制性条件
第十五条 在申报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文明灌区:
(一)领导班子违背科学发展观,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被问责的;领导成员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职工中有发生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处
刑法主刑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干部、资金或工程质量管理发生重大问题,受到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处理的。
(四)干部职工中有黄、赌、毒行为,受到治安处罚的;有参与邪教活动的;或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因人为原因发生群体事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文明灌区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获得文明灌区荣誉称号的,由水利部文明办颁发证书和奖牌。物质奖励可参照所在地地市级文明单位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获得文明灌区荣誉称号的,国家在安排有关项目建设资金时将优先考虑,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 获得文明灌区荣誉称号,届期内可申报全国水利文明单位。
第十九条 凡届期内发生第十五条相关情形的,撤销文明灌区荣誉称号,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灌区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文明办、农村水利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6月24日印发的《
关于印发在全国大型灌区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农水[2002]1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