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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文明灌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会同农水处负责对所辖区域文明灌区的创建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文明灌区建设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齐抓共管。
  第十条 文明灌区创建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与改革总体规划,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
  第十一条 开展文明灌区创建活动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评议机制,聘请党风行风监督员,定期征求群众意见。
  第十二条 文明灌区创建要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及时发现、培育、宣传先进典型。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积极组织“文明站(室)”、“岗位标兵”、“文明家庭”、“优秀水管员”等创建活动,努力营造同创共建的浓厚氛围。
  第十三条 文明灌区管理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文明办报告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文明灌区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四章 申报、评选和命名

  第十四条 文明灌区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公示评议、考核评审、审定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申报条件的灌区,均可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局)文明委)提出申请,填写《全国文明灌区申报表》并附申报材料。
  (二)逐级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文明办会同农水处(局、站)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各厅(局)文明委提出推荐(申报)名单。
  (三)公示评议。各厅(局)文明委研究确定推荐(申报)名单后,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正式向水利部文明办推荐(申报)。
  (四)考核评审。水利部文明办、农村水利司联合对申报单位进行抽查、复核,提出文明灌区的建议名单,报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委”)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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