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文明灌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年)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灌区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全国文明灌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灌区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以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将《全国文明灌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原《
关于印发在全国大型灌区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农水【2002】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全国文明灌区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全国文明灌区创建工作,不断提高灌区管理能力和服务“三农”水平,根据《
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灌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灌区是指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以及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成效显著,工作实绩突出,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认可,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考核,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水利部文明办”)发文命名的灌区。
第三条 文明灌区创建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紧紧围绕灌区发展与改革中心任务,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全面提高灌区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灌区全面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灌溉面积在30万亩及以上、具备法人资格的大型灌区管理单位。
第五条 文明灌区实行届期制,届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