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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山东、湖北、四川、河南、安徽、吉林等7省要在本省2011年销售额居前8名的大型流通企业中,集中资金支持2-3家企业进入农村。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1、农家店。对承办企业建设连锁化农家店,经验收合格的,东部地区每个补助4000元,中西部地区补助6000元。新建农家店要求是骨干流通企业建设的直营店或配送率达到80%以上的加盟店,农资农家店比重不高于30%。

  2、物流配送中心。对承办企业新建或扩建为“万村千乡”农家店服务的物流配送中心,经验收合格的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的50%。2012年每个省、自治区安排不少于5个物流配送中心项目,每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排不少于2个物流配送中心项目。

  3、乡镇商贸中心。对承办企业在乡镇建设的以直营连锁超市为主体,附属商品仓储设施,具有商品销售与配送功能的乡镇商贸中心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的50%。2012年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不少于10个试点项目。

  4、农家店信息化改造。对承办企业对农家店信息化改造,经验收合格的,每个补助2000元。

  二、组织实施程序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等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资金额度(另发)以及有关规定,并按照省级商务部门制定的本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总体规划,制订2012年度具体实施方案。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等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在县、市财政、商务等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安排意见(承办龙头企业及所承担建设任务)。

  (三)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安排意见,于2012年5月31日前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财务司、市场建设司)备案。项目安排意见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暂停该地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四)项目启动后,各省级商务等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督促项目承担企业组织项目实施,加快项目进度,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在2012年8月31日前,各省级商务、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和评估,对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工作进展缓慢、质量管理不严、配送率较低的地区和企业,取消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财政部、商务部将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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