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搞活农村流通,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
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2012年,财政部、商务部决定继续支持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支持内容标准及承办企业要求
(一)总体思路。
今年是“十二五”时期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把2012年作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强网促优年,项目资金重点支持:一是培育大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企业。推动城市大型流通企业以直接投资、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农村,鼓励地方龙头骨干企业做强做大。二是发展多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扩大直接配送规模,在乡镇试点建设乡镇商贸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商品配送,大力提高商品配送率。三是推进农村流通信息化。支持农家店配备POS机,开展信息化改造,发展一网多用。四是着力保障商品质量安全。承办企业要对加盟店自采商品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实现目录管理。同时,继续建设“万村千乡”农家店,提高网点覆盖率。
(二)承办企业资质要求。
中央财政支持的承办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统计上零售业大型企业标准(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从业人员300人以上);
2、至少具有1个3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土地自有或租赁期10年以上);
3、具有20个以上直营店或直营店累计营业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
4、具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商品、资金信息化管理。
东部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研究提高承办企业标准条件;中西部省(区)确需降低个别承办企业标准条件,应从严审核,书面征求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意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未进入的地区,应打破地区封锁,重点引进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