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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杂志通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杂志通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加强对《中国资产评估》杂志地方通联组和通讯的管理,提高杂志办刊质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中国资产评估>杂志通讯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宣传部联系。

  联系人:刘永辉

  电  话:88191853

  信  箱:liuyh@cas.org.cn

  附 件:《<中国资产评估>杂志通讯员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杂志通讯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对外宣传工作,规范通讯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通讯员的承上启下、传递信息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讯员是指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选拔推荐,并经中国资产评估审核确认,有条件、有能力为《中国资产评估》杂志、中评协网站写稿、供稿并能积极从事行业宣传的评估行业相关人员。
  通联组是中评协设在各地方协会组织管理本地通讯员的机构。
  第三条 通联组组长由地方协会推荐,中评协聘任。通联组组长一般由地方协会主管宣传工作的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通讯员由通联组或地方协会发展,报中评协备案,可获得《〈中国资产评估〉通讯员证书》,通讯员任期两年,考核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五条 通联组的职责:
  (一)落实中评协有关宣传工作部署;
  (二)组织、管理地方通讯员;
  (三)负责中评协杂志、网站等舆论平台在地方的撰稿、组稿、初编以及发行等工作;
  (四)在本地区开展资产评估行业宣传。
  第六条 通讯员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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