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令
(2012年第2号)
修订后的《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2012年2月23日
第一条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 特许人应当按照
《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