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六)在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大副及其他指定负责船上医护的船员,还应当持有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七)所有船员均应当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八)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及其他负有指定保安职责的船员,应当持有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九)在船舶上担任船舶保安员的船员,应当持有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十)在油船和化学品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一)在油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油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二)在化学品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化学品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三)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四)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五)在客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六)在中国籍大型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和大副,应当持有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七)在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应当持有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八)在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九)在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培训合格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培训合格证对应的项目名称;
(五)发证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和(十七)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三章 培训合格证书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完成规定的培训;
(三)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
(四)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五)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18周岁;初次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不超过45周岁。
第十条 申请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高速船船上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二)至(十九)项所列的培训合格证相应培训前,应当完成基本安全培训;
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申请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第十二条 申请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申请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 申请以下培训合格证者,应当通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并具有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
(一)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二)申请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3个月认可的相应种类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相应种类船舶的船上见习及不少于3次装货操作、3次卸货操作;
(三)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高速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相应职务的不少于1个月或50个单航次的船上见习。
第四章 培训合格证考试
第十四条 培训合格证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评估。
第十五条 培训合格证考试科目和大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考试计划,明确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培训合格证考试者,应当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由其所在的船员培训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第十七条 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除船舶保安员合格证80分及以上为及格外,其他合格证60分及以上为及格。评估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
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评估均及格,方为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培训合格证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自初次考试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1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已有考试成绩失效并应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考试成绩自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五章 培训合格证书签发与再有效
第十九条 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培训证明;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提交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或海员体格检查表。
申请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时,应当提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申请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时,应当提交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按照第三章规定应当具有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者,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及需要的相关船上证明。
第二十条 培训合格证书申请的受理签发工作,按照《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及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在培训合格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