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人(签字): 被调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及相关信息应严格与工商登记一致。
2.“内资非国有”指内资企业中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类型,包括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3.“商品粮库存情况”各栏目数据包括被调查企业统计上报的全部库存,成品商品粮库存按本省(区、市)统一规定折率折算成原粮后填入表内。
4.表格中相应栏目后的“□”中打“√”。
附件4:
粮食库存质量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一、检查内容
库存粮食质量与卫生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原粮的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和主要卫生指标。其中,中央储备粮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以上质量要求;国家临时存储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地方储备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地方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仓储管理方面重点检查企业执行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储粮安全情况。
二、检查方式
库存粮食质量与卫生安全检查重点安排在省级复查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两个阶段进行,企业自查和市级普查阶段原则上不安排统一扦样,但应对粮食质量情况进行感官检查,发现质量异常的应单独扦样检验。
(一)省级复查期间粮食质量与卫生安全检查工作安排。复查阶段的扦样工作由省级粮食部门统一组织,委托所在省份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被检查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样品检验工作委托指定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承担。抽样代表数量为复查粮食数量的10%左右,扦样时应按照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的原则,确定扦样库点和各库点的扦样份数;有条件的省份可适当增加扦样比例和扦样份数。复查样品实行跨省(区、市)交叉检验或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期间粮食质量与卫生安全检查工作安排。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10%左右,扦样时应兼顾不同性质粮食的权重和储存年限。抽查样品由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前期准备
1.各省级粮食部门应根据预计的扦样份数和库点分布,确定承担扦样任务的检验机构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预先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及时、安全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2.承担扦样任务的机构应预先准备深层扦样器、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封条等工具和用具,复制《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附表4-1,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并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3.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应预先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和样品统一编号等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扦样登记表》中样品原始信息和检验数据的录入、汇总分析。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录入人员应熟练掌握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的使用方法。
4.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负责收集和整理本省(区、市)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的有关规定,报省级粮食部门确认和备案,提供给指定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判定依据,并报送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粮局质量办”)备案。
四、扦样与送样
(一)扦样原则
扦样按照《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样品要求
复查和抽查样品均为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被查企业留存,另二份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和留存备检。每份样品数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不少于1千克。
扦取的样品应在被查企业进行现场分样,经扦样人和被查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并按本省(区、市)的统一要求进行编号。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编号条。
扦样人员应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及收获年度、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被查企业,一份随样品送交指定的承检机构,一份交本省(区、市)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
(三)样品传递与汇总
各省(区、市)扦取的样品应集并到本省(区、市)的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由其对照《样品登记表》逐一清点核对样品,填写本省(区、市)的《粮食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附表5-8,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集并的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暂存。各省份《样品登统表》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应随检验样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同时报省级粮食部门和国粮局质量办。
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3个月。
(四)样品的送达与接收
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指定检验机构检验的样品,各省级粮食部门应在扦样工作完成后2日内,将样品及需增加的农药残留检验项目清单,安排专人专车送达指定的承检机构。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样品接收后应按照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规定的内容录入样品基本信息,并及时检验。
五、检验与判定
(一)粮食质量检验与判定
粮食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按国粮发〔2010〕1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稻谷》(GB1350)、《小麦》(GB1351)、《玉米》(GB1353)、《大豆》(GB1352)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按国粮发〔2010〕190号文件的规定判定。
(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
稻谷、小麦和玉米按照《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571-2006)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大豆按照《
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主要卫生指标检验与判定
1. 检验的主要卫生指标。
稻谷: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农药残留。
小麦: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玉米: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其中,农药残留以储粮药剂或近年来检出率和超标率较突出的氯化苦、敌敌畏、马拉硫磷、辛硫磷、毒死蜱、甲拌磷、三唑磷、氯氰菊酯等为检测重点,其他需增加的检验项目由本省(区、市)粮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检验方法与结果判定。
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等真菌毒素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其中黄曲霉毒素B1按GB/T18979规定的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第一法检验。镉、铅、汞、无机砷等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按照《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或《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和判定,检验试样制备同真菌毒素。
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则判为不合格。
(四)其他要求
1.承检机构自接到样品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2.承检机构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对于卫生指标超标的样品,须以成品粮作为检验试样予以复核,在报送检验结果时予以标注。
复查和抽查样品一般不再复检。
3. 承检机构对委托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
六、检验结果的汇总和报送
承检机构负责对检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按不同性质的粮食编制《粮食质量检验结果汇总表》(附表5-9)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结果汇总表》(附表5-10)和《粮食卫生检验结果汇总表》(附表5-11)。检验数据的录入和汇总整理,统一使用国家粮食局编制的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
省级复查阶段,检验数据及汇总结果分别用电子和纸质文档报送检省份的省级粮食部门和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并抄报国粮局质量办。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阶段,检验汇总结果直接报国粮局质量办。
七、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1、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检查。非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储存中央储备粮应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代储的中央储备粮应存放在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中。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各项条件应符合《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检查人员应核对中央储备粮计划执行单位是否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如果不是直属库,应核实计划执行单位以及实际存储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判断计划执行单位和实际存储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同时,现场核对企业的相关条件是否达到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检查情况填入《中央储备粮承储情况检查工作底稿》(附表3-5)。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检查人员应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现场巡视等方式,重点检查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防火、防汛、熏蒸、突发事件处理等应急预案是否完善;二是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是否到位。重点查看企业主要作业方案中是否有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记录是否规范,安全隐患是否得到治理;三是通过现场巡视,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检查情况填入《储粮安全、安全生产及收购资格检查情况底稿》(附表4-2)。
3、储粮安全检查。检查人员应首先查看企业的粮情检测记录、通风作业记录、熏蒸作业记录、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库存货位卡,检查是否存在粮温和水分异常、品质劣变以及发生虫害等情况。对温度、水分、品质异常的粮堆,应进行扦样检查。对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对粮堆表层、底层、边角等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检查。对发现有粮食发热、霉变、生虫等情况的,要根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查清具体数量和危害等级。同时,检查库存货位卡记载的粮食收获年度(入库年度)与储存年限统计表是否一致,检查储备粮是否存在超期储存的情况。检查情况填入附表4-2。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储粮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应立即指出并责成企业整改。
附表:4-1 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
4-2 储粮安全、安全生产及收购资格检查情况底稿
附表4-1 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
被检查企业(盖章): 扦样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 |
承储企业名称: 扦样货位号: |
粮食性质: 品 种: 仓 型: 包装/散装/包打围: |
样品编号: 代表数量(吨): 收获年度: 入库时间: |
产地(或进口国): 省 市 县/ (国) 入库等级: |
储粮专卡检验记录 |
杂质(%): 水分(%): 当地安全储存水分(%): |
小麦 | 质量 | 容重(g/L): 硬度指数: 不完善粒(%): 矿物质(%): |
储存品质 | 色泽气味: 品尝评分值: 面筋吸水量(%): |
稻谷 | 质量 | 出糙率(%): 整精米率(%): 黄粒米(%): 谷外糙米(%): |
储存品质 | 色泽气味: 品尝评分值: 脂肪酸值(mg/100g): |
玉米 | 质量 | 容重(g/L): 不完善粒(%): 生霉粒(%): 霉变粒(%): |
储存品质 | 色泽气味: 品尝评分值: 脂肪酸值(mg/100g): |
大豆 | 质量 | 完整粒率(%): 破损粒(%): |
储存品质 | 色泽气味: 粗脂肪酸价(mg/g): 蛋白质溶解率(%): |
卫生项目 | | | | | |
粮食储存信息记录 |
施药情况: 是/否 最近施药时间: 历次施用药剂名称: |
储粮技术措施: 虫害发生情况: 扦样时的上层粮温: |
备注: |
扦样机构: 扦样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企业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粮食性质:按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国家临储进口粮、地方储备粮填写。
2.稻谷按籼稻谷和粳稻谷填写。 代表数量按吨计,保留1位小数。
3.承储企业检验原始记录栏中易发生变化的项目,记录最近一次检验结果。
4.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是指常规储存条件下该品种在当地的粮食安全储存水分限量。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加注[1];由中储粮总公司确定的加注[2]。
5.储粮技术措施按采用的机械通风、机械制冷、薄膜密闭、压盖隔热等实际情况填写。
6.虫害发生情况为储存期间发生的最严重情况,按基本无虫粮、一般虫粮、严重虫粮、危险虫粮填写。
7.扦样布点图可直接画在备注栏中。
8.表中无填写内容或不详之处以斜杠填充 。
附表4-2 储粮安全、安全生产及收购资格检查情况底稿
被检查企业(盖章):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
检查内容 | 具体要求 | 是否合规 | 隐患数量 | 存在的问题 |
安全管理制度 | 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全面,配套完整。 | | | |
日常安全管理 |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规范,生产作业安全措施到位,人员防护装备配套齐全。 | | | |
现场检查情况 | 警示标牌 | 库区要设有防火警示标牌;库区重点防护位置应设立醒目安全标识。 | | | |
防雷装置 | 库区须设置防雷装置并有效接地。 | | | |
安全防护 | 高处作业场所防护栏必须安全可靠。 | | | |
安全用电 | 库区电线铺(架)设、电源开关等电器的安装要符合《粮食仓库机电设备安装技术规程》。 | | | |
消防器材 | 库区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 | | |
生产作业 | 现场生产作业规范。 | | | |
有安全隐患的粮食 |
类 别 | 中央储备粮 | 地方储备粮 | 商品粮 | 国家临时存储粮 |
最低收购价粮 | 国家临时储存粮 | 国家临储进口粮 |
品种 | 数量 | 品种 | 数量 | 品种 | 数量 | 品种 | 数量 | 品种 | 数量 | 品种 | 数量 |
合 计 | | | | | | | | | | | | |
虫 粮 | | | | | | | | | | | | |
高水分粮 | | | | | | | | | | | | |
霉 变 粮 | | | | | | | | | | | | |
发 热 粮 | | | | | | | | | | | | |
备 注 | |
粮食收购资格情况 |
企业是否从事粮食购销活动 □是 □否 | 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 □是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