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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三)管护范围示意图:
  二、管护期限
  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履行森林管护责任,至   年  月   日终止,管护期为   个月。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向乙方指明管护范围、面积、四至界限,提供实施管护前的林地状况,明确管护要求。
  (二)及时向乙方传达有关保护森林的政策法规。
  (三)组织乙方进行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
  (四)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火灾等毁害森林的情况,并及时组织预防和防治、及时组织扑灭火灾。对乙方管护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刑事案件及时进行查处。
  (五)为乙方提供森林管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六)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检查,对不尽责或者不能胜任森林管护工作的,有权扣减管护费直至解除森林管护责任协议。
  (七)在管护期内,向乙方支付管护费为   元/月。
  (八)对乙方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发经济发展项目给予政策、技术、市场方面的支持,条件成熟的地方建议成立社区发展基金,给予资金扶持。
  四、乙方责任与权利
  (一)管护责任
  1.巡护:对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设施进行日常巡护。
  2.记录:将巡护结果记录在案,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
  3.负责对管护范围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4.及时发现并制止滥伐盗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侵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5.配合、协助甲方和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
  6.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甲方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二)权利
  1.经甲方同意,在不违反森林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管护范围内进行非林非木的采集、种植、养殖、森林旅游服务等开发利用活动。
  2.依据本协议获得管护费。
  五、乙方在管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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