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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维护与抢修时,应当制定相应的维护与抢修安全措施和实施方案,合理配备专职维护与抢修队伍,抢修物资装备。

  第一百八十条 维护与抢修现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划分安全界限,设置警戒线、警示牌。进入作业场地的人员应当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与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警戒区内。

第十一章 煤层气压缩

  第一百八十一条 压缩站厂房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缩机地基基础满足设计载荷要求;

  (二)阀组间、压缩机等厂房使用耐火材料,采用不发火地面;

  (三)阀组间、压缩机等厂房的门窗向外开启,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厂房至少有两个疏散门,并保持通道畅通;

  (四)阀组间、压缩机等厂房设置通风设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压缩工艺流程设计应当根据输气系统工艺要求,满足气体的除尘、分液、增压、冷却和机组的启动、停机、正常操作及安全保护等要求。

  煤层气处理后应当符合压缩机组对气质的技术要求。

  第一百八十三条 压缩机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压缩机组有紧急停车和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二)压缩机控制系统设置压力、温度显示与保护联动装置;

  (三)压缩机前设置缓冲罐;

  (四)煤层气压缩机单排布置;

  (五)在高寒地区或者风沙地区压缩机组采用封闭式厂房,其他地区采用敞开式或者半敞开式厂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新安装或者检修投运压缩机系统装置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机泵、管线、容器、装置进行系统氮气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投运。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置压缩机组的吸气、排气和泄气管线时,应当避免管线的振动对建筑物造成有害影响;应当有防止空气进入吸气管线的措施,必要时高压排出管线应当设单向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压缩机与站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压缩机组运行时应当符合下列安全保护要求:

  (一)压缩机级间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得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

  (二)压缩机进、出口设置高、低压报警和停机装置,冷却系统设置温度报警及停车装置,润滑油系统设置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

  第一百八十八条 压缩机气液处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缩机的卸载排气不得对外放散;

  (二)回收气可以输送至压缩机进口缓冲罐;

  (三)对压缩机排出的冷凝液进行集中处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压缩煤层气储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储气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标准;

  (二)储气井的设计、建造和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高压气地下储气井标准的规定;

  (三)储气瓶组或者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设置安全防撞拦或者采取其他防撞设施;

  (四)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设置安全阀及紧急放空管、压力表;每个储气瓶(井)出口设置截止阀。

  第一百九十条 煤层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应当安装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仪表。煤层气储罐(柜)检修动火时,应当经放空、清洗、强制通风,并检验气体中甲烷浓度(低于0.5%为合格)。

  第一百九十一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对煤层气储罐定期检测。煤层气储罐区应当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固定式储罐应当有喷淋水或者遮阳设施。冬季应当有保温防冻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条 压缩煤层气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加气机附近应当设置防撞柱(栏)。

  在寒冷地区应当选用适合当地环境温度条件的加气机。

  第一百九十四条 加气机的加气软管及软管接头应当选用具有抗腐蚀性能的材料。加气软管上应当设置拉断阀,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开后,两端应当自行密封。

  第一百九十五条 进站管线上应当设置紧急截断阀,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当便于发生事故时及时切断气源。储气瓶组(储气井)与加气枪之间应当设储气瓶组(储气井)截断阀、主截断阀、紧急截断阀和加气截断阀。

  第一百九十六条 工艺安全及监控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站场压力设备和容器上设置安全阀;

  (二)当工艺管线、设备或者容器排污可能释放出大量气体时,将其引入分离设备,分出的气体引入气体放空系统,液体引入储罐或者处理系统;

  (三)每台压缩机有独立的温度和压力保护装置;

  (四)压缩站在管线进站截断阀上游和出站截断阀下游设置限压泄放设施。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站场供电和电气安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场的消防、通信、控制、仪表等使用不间断电源或者双回路供电,消防、控制、配电等重要场所设置应急照明;

  (二)站场内管汇、阀组、压缩机等爆炸危险区域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施,电气线路使用阻燃电缆,线路的敷设采取防爆安全措施;

  (三)配电室有防水、防鼠措施,安装挡鼠板,安全通道畅通,指示标志明显。

  第一百九十八条 压缩站的防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缩站按照防爆安全要求划分爆炸危险场所;

  (二)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前,检查其产品合格证、产品安全标志及其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三)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查、保养、检修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操作,并在机房、调配区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标志牌;

  (四)固定电气设备安装稳固,防止外力碰撞、损伤。

  第一百九十九条 压缩站内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防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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