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条 施工期间煤层气企业应当派专人负责巡视边界,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井场。高压区必须设有警戒,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一百一十三条 施工中进出井场的车辆排气管应当安装阻火器。施工车辆通过井场地面裸露的油、气管线及电缆时,煤层气企业应当采取防止碾压的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泵车操作应当平稳,严禁无故换档或者停车。出现故障必须停车时,操作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指挥员采取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压裂期间,煤层气企业必须有专人监测剩余压裂液液面、支撑剂剩余量和供应情况,确保连续供液和供砂。
第一百一十六条 加砂过程中,压力突然上升或者发生砂堵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及时研究处理,不得强行憋压。
使用放射性示踪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定期对放射性示踪剂的活度、存储装置是否完好进行检测,对接触人员进行体检。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压裂施工后,煤层气企业应当对设备的气路系统、液压系统、吸入排出系统、仪表系统、混合系统、柱塞泵、卡车、燃料系统等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九章 排 采
第一百一十八条 排采井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平整、清洁、无杂草;
(一) 井场周围应当设围栏,围栏高度不得低于1.7米,并有明确的警示标识;
(三)井场内所有可能对人体产生碰伤、挤伤或者其他伤害的危险物体均应当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将排采沉淀池布置在井场围栏范围内;布置在排采围栏范围外时,应当设独立围栏。
第一百二十条 选择放空火炬的位置应当考虑当地全年主风向,置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一百二十一条 排采设备应当置于远离放空火炬的一侧摆放,发电机排气筒方向不得正对井口。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期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阀门、管线是否漏气,发现漏气应当立即检修处理。
气、水管线应当分别安装气、水阀门,气管线应当涂成黄色,水管线应当涂成绿色。
第一百二十二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气水分离器(如有)的阀门、安全阀是否灵活好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气水分离器(如有)定期排水,防止造成水堵或者积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抽油机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基夯实,水泥基础坐落在土质均匀的原土上,冰冻地区应当开挖至冰冻层以下;
(二)基础表面没有裂纹、变形现象;
(三)抽油机底座与基础墩接触面紧密贴实,地角螺栓不得悬空;
(四)平衡块与曲柄的装配面及曲柄燕尾槽内严禁夹入杂物。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抽油机启动前,煤层气企业应当确保抽油机各部位牢固可靠、刹车及皮带松紧适宜、供电系统正常。
第一百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巡检时应当与抽油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刹车操作后应当合上保险装置。抽油机运转或者未停稳时,不得接触、靠近抽油机的运转部位,也不得进行润滑、加油或者调整皮带等操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进行调整冲程、更换悬绳器等高空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并站稳,防止滑落跌伤和工具掉落伤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更换井口装置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防火、防爆设施。割焊井口时,煤层气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螺杆泵设备运行期间,应当确保各连接部位无松动、减速箱不漏(缺)油、皮带无松弛、光杆不下滑、机体无过热现象。
第一百三十条 欠载跳闸时,工作人员应当排除方卡子松动、传动部分打滑、断杆卸载等原因后方可开机;过载跳闸时,应当排除短路、缺相现象后方可开机。
第一百三十一条 排采设备的控制柜应当有防护措施,埋地电缆处应当有明显标记。
第一百三十二条 测量电潜泵机组参数时,测量人员必须把控制柜总电源断开,并悬挂警示牌。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电潜泵停机时,不得带负荷拉闸。电潜泵出现故障停机时,如未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不得二次启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动液面测试前,必须在关闭套管阀门并释放压力后,方可安装井口连接器。测试动液面时,应当采用氮气进行击发,严禁采用声弹进行击发。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连接器安装完毕后,连接器上的放空阀应当关严,缓慢打开套管阀门。
对有套压井,有关人员必须在套管阀门打开时无异常情况下方可装接信号线。
第一百三十六条 测试结束后,测试人员应当关严套管阀门,打开放空阀门,拆除各连接电缆后,方可卸下井口连接器。
第一百三十七条 示功图测试前,抽油机驴头必须停在下死点,拉住刹车;操作人员应当选择安全的操作位置安装仪器;仪器安装后,必须确保挂上保险装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修井时,探砂面、冲砂起下管柱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常规修井作业规程的安全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冲砂前,水龙带必须拴保险绳,循环管线应当不刺不漏。冲砂时,禁止人员穿越高压区。
第一百四十条 下泵时,井口应当安装防掉、防碰装置,严防井下落物和因碰撞产生火花。禁止挂单吊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