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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

  第四十二条 设计方案应当对各种复杂情况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测井安全操作管理和事故处理措施。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防护作出特别规定。

  第四十四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爆炸物品运输和使用、爆炸器材存储和销毁、废旧爆炸物品安全销毁的管理制度。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地面爆炸、施工深度错误、炸枪(卡枪)及炸坏套管的安全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所选压裂井口的耐压等级应当大于设计的最高井口压力,泵车组安全阀的设定压力值不得超过生产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砂堵、砂卡、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排采设备地基、底座基础应当满足载荷要求。电缆、变速箱、其他电气设备、连接设施配套设备应当与电机功率匹配。抽油杆柱应当满足疲劳应力强度要求。

  第四十七条 排采泵的防冲距合理值应当根据下泵深度、泵型号、抽油杆的规格及机械性能确定,避免正常工作时柱塞碰泵。

  第四十八条 井口应当设置排采沉淀池,煤层气井排出的水经过沉淀后,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排放;水管线应当以一定的坡度通向排采沉淀池,保证水流畅通。

  第四十九条 煤层气企业对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下列设备和管线应当设置防静电装置:

  (一)进出装置或者设施处;

  (二)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三)煤层气储罐、过滤器、脱水装置、缓冲器等及其连接部分;

  (四)管道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 200~300米处;

  (五)压缩机的吸入口和加气机本身及槽车与加气机连接环节。

  在站场入口和主要的操作场所,煤层气企业应当安装人体静电导除装置,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100欧姆。

  在连接管线的法兰连接处,煤层气企业应当设置金属跨接线(绝缘法兰除外)。当法兰用5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以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第五十条 工程和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链条类导体连线;

  (二)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共同设置的,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三)防静电接地装置单独设置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0欧姆,埋设周围情况良好;

  (四)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防直击雷引下线和电气工作零线,测量点位置不得设在爆炸危险区域内;

  (五)检修设备、管线可能导致防静电接地系统断路时,预先设置临时性接地,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

  第五十一条 进站槽车的防静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槽车及槽车驾驶员、押运员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

  (二)槽车设置汽车专用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0欧姆;

  (三)槽车的防静电接地线连接在作业场所的专用防静电接地点上,且不得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连接方法;

  (四)槽车的防静电接地连线采用专用导静电橡胶拖地线或者铜芯软绞线。

  第五十二条 防雷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构)筑物、工艺设备、架空管线、各种罐体、电气设备等设置防雷接地装置;

  (二)进入变(配)电室的高压电路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三)信息系统配电线路的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四)防雷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引下线地面以下0.3米至地面以上1.7米无破坏,接地测试断接点接触良好,埋设周围情况良好;

  (五)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不得缩小;

  (六)防雷击接地措施不得影响输气管线阴级保护效果;

  (七)接地装置定期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测试。

  第五十三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站场内设置风向标,并悬挂在有关人员可以看到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压缩机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缩机房设置防爆应急照明系统;

  (二)采用封闭式厂房时,有煤层气泄露的报警装置、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和足够的泄压面积;

  (三)压缩机房电缆沟使用软土或者沙子埋实,并与配电间的电缆沟严密隔开;

  (四)压缩机房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章 钻井与固井

  第五十五条 井场应当平整、坚固。井架地基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四分之一面积。填方部分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煤层气企业在山坡上修筑井场时,当地层坚硬、稳固时,井场边坡坡度不得大于85度;当地层松软时,井场边坡坡度不得大于60度。必要时,砌筑护坡、挡土墙。

  第五十六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对井场的井架、油罐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10欧姆。

  第五十七条 暴雨、洪水季节,在山沟、洼陷等低凹地带施工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加高地基,修筑防洪设施。

  第五十八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井场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不得挪作他用。消防器材摆放处应当保持通道畅通,确保取用方便。

  第五十九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井场、钻台及井架梯子的入口处,钻台上、高空作业区和绞车、柴油机、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处,以及油罐区、消防器材房、消防器材箱等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条 煤层气企业进行立、放井架及吊装作业,应当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架空线路。

  第六十一条 井架绷绳安设不少于4根,绷绳强度应当与钻机匹配,地锚牢固可靠。

  第六十二条 钻机水龙头和高压水龙带应当设有保险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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