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带压设备定期进行试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站场控制室内的气体探测控制仪超限断电后,煤层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专人对相应的设备和室内环境进行检查。严禁强行送电、开机。
第三章 硫化氢防护
第二十二条 在含硫化氢矿区进行施工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课堂防护知识和现场实际操作。培训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并符合培训时间规定。
对于临时作业人员和其他非定期派遣人员,在施工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其进行硫化氢防护知识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应当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和鉴定。硫化氢重点监测区域应当设有醒目的标志,并设置硫化氢监测探头和报警器。
硫化氢监测仪发出不同级别报警时,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SY/T 5087)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煤层气企业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钻井、试井、修井、井下作业以及站场作业中,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与其匹配的空气压缩机;
(二)有专人管理硫化氢防护装置,确保处于备用状态;
(三)进行检修和抢险作业时,携带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二十五条 在含硫化氢的矿区,场地及设备的布置应当考虑季节风向。在有可能形成硫化氢和二氧化硫的聚集处,应当确保有良好的通风条件,设置警示标志,使用防爆通风设备,并设置逃生通道及安全区。
第二十六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钻井、井下作业和煤层气生产以及气体处理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应当适合用于含硫化氢环境。
第二十七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制定防硫化氢应急预案。钻井、井下作业的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应当规定煤层气井点火程序和决策人。
第二十八条 煤层气企业在含硫化氢的矿区进行煤层气井钻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质及工程设计考虑硫化氢防护的特殊要求;
(二)采取防喷措施,防喷器组及其管线闸门和附件能够满足预期的井口压力;
(三)井场内禁止烟火,并采取控制硫化氢着火的措施;
(四)使用适合于含硫化氢地层的钻井液,并监测、控制钻井液pH值;
(五)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和进行测试作业时,采取有效的防硫化氢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煤层气企业含硫化氢的煤层气井进行井下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防喷措施;
(二)采取控制硫化氢着火的措施;
(三)当发生修井液气侵,硫化氢气体逸出时,立即通过分离系统分离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四)进入盛放修井液的密闭空间或者限制通风区域,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时,采取相应的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五)进行对射孔作业、压裂作业等特殊作业时,采取硫化氢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在进行含硫化氢的煤层气生产和气体处理作业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对煤层气处理装置的腐蚀进行监测和控制,对可能的硫化氢泄漏进行检测,制定硫化氢防护措施。
作业人员进入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井场、站场、低凹区、污水区及其他硫化氢易于积聚的区域时,以及进入煤层气净化厂的脱硫、再生、硫回收、排污放空区进行检修和抢险时,应当携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一条 含硫化氢煤层气井废弃时,煤层气企业应当考虑废弃方法和封井的条件,使用水泥封隔产出硫化氢的地层。
埋地管线、地面流程管线废弃时,应当经过吹扫净化、封堵塞或者加盖帽。容器应当用清水冲洗、吹扫并排干,敞开在大气中,并采取防止铁的硫化物燃烧的措施。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三十二条 煤层气企业编写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资料,对作业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调研,并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第三十三条 煤层气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第三十四条 气井井口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AQ1081)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钻井作业时,生活区、值班房应当置于井架侧面,且处于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与井口的间距不小于10米。井场发电房与柴油罐的间距应当不小于5 米。
第三十六条 井控装置的远程控制台应当安装在井架大门侧前方、距井口不少于25米的专用活动房内,并在周围保持2米以上的行人通道。
第三十七条 钻井工程地质设计应当收集区域地质资料,确定各含水层组深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钻机及配套设备应当满足钻井设计的要求。钻机的额定钻进深度应当大于钻井深度。井架提升能力应当满足钻具重量、地质条件的要求。
动力设施应当满足钻机、泥浆泵、排水泵等设施所需功率。
第三十九条 钻井工艺技术应当有利于保护煤储层,并制定井漏、井涌、井喷、井塌、卡钻、防斜等复杂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条 探井设计应当参考本地区钻井所采用的井身结构。井径应当留有余地。套管系列设计应当能够保证施工安全。表层套管应当至少下到稳定基岩内10米。
第四十一条 固井作业设计应当保证后续增产作业施工的安全。
套管柱应当进行强度设计,综合考虑内应力、挤应力和拉应力,以满足后续作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