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盟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Groupama S.A.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2〕91号)
安盟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公司2012年度与Groupama S.A.从事关联再保险交易的请示》(安盟保险〔2011〕209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自发文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与Groupama S.A.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但根据《
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12号)的规定,Groupama S.A.不得作为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