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新加坡分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2〕89号)
太阳联合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2012年度与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新加坡分公司从事再保险交易的请示》(太阳联合〔2011〕208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与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新加坡分公司从事再保险关联交易。你公司进行再保险关联交易时,应将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新加坡分公司及其总公司视作同一再保险接受人,严格执行《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8号)第
十一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