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中介〔2012〕18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请示》(阳光人寿〔2011〕310号)和《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请示》(富财保发〔2011〕1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之间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二、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确保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的法律关系明确清晰,业务、财务严格分离,管理责任明确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