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集中完成后,西部数据对Viviti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损害两公司的独立性,不得排除或限制两公司之间的竞争。西部数据任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事项均应事先报告监督受托人,其中涉嫌损害两公司独立性、排除或限制两公司间竞争的,应当事先报商务部批准。双方应当事先制定保障措施,特别是应当建立防火墙,报告监督受托人并经商务部批准后实施,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第四,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应各自维持相互独立的研发机构。双方可在硬盘产品研发方面进行合作,以提高双方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但不得以此沟通竞争性信息、损害两公司的独立性、排除或限制两公司之间的竞争。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应当就研发合作事项事先提交具体方案,报告监督受托人并经商务部批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的任何信息及人员交流等事项均应事先向监督受托人报备,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二)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产能产量。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产品的产能和产量情况应当按月向监督受托人报告,接受本决定项下的监督。
(三)集中完成后,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不得实质性改变此前的商业模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从两公司排他性地采购其硬盘产品。
(四)西部数据和Viviti公司将以近年一贯的速度,继续在创新领域投入研发资金,以确保给客户带来更多创新性产品和解决方案。
(五)在满足(一)条件的基础上,西部数据承诺,在本审查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第三方剥离Viviti公司主要3.5英寸硬盘资产。剥离上述资产的交易,按照
《反垄断法》、《
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
(六)根据
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西部数据应委托独立的监督受托人对西部数据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本决定实施24个月后,西部数据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解除上述第(一)、(二)项义务的申请。该申请应说明本决定项下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实施情况和解除上述义务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申请并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