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的通知
(环办[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的标牌(标识),我部制定了《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国家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监测车标牌(标识)制作规定
一、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标牌
1.适用范围: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
2.标牌尺寸:宽70cm×高50cm×厚4cm。
3.标牌材质:拉丝不锈钢(镜面边)。
4.标牌布局:标牌从上往下依次排列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标志”、“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网”、“**站”、“NO.**”、“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东经:**°**′**″ 北纬:**°**′**″”。(**根据自动站的实际情况填写)。
5.字体字号:采用Photoshop制作,具体字体字号详见附图1。
6.编号原则:水站编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具体为:
(1)编号前两位数字,为各省(区、市)行政区划代码(六位)的前两位。如北京市为“11”,天津为“12”。
(2)编号后两位数字,为各省(区、市)内已建成的水站编号。辖区内有多个水站的,先按照断面名称首字汉语拼音字母排序,从“01-99”依次编号;若首字字母相同,则按照断面名称第二个字汉语拼音字母排序,从“01-99”依次编号。以此类推。
(3)新建水站编号在已建水站之后,编号参照上述原则。
水站标牌具体样式见附图1。
附图1(图略)
二、国家空气自动监测站标牌
1.适用范围: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