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14号)
关于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第3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推动制革行业发展方式转变,我部于2011年8月印发了《关于开展制革行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966号),组织开展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经中国皮革协会、各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境保护部环保督查中心现场检查和社会公示,我部形成了第3批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现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
对于未列入第1批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9号)、第2批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61号)和本批公告的现有制革企业,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含补办环评手续)、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包括首发上市、再融资和资产重组)申请、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包括信贷、生皮加工贸易、生产许可证)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制革企业的日常环境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制革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采取最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对于环保违法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实施限期改正、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或关停。各地要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为进一步提升制革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我部将继续开展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分批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现有企业名单公告。未列入公告的制革企业应按照《
关于开展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966号)认真开展环保自查,抓紧整改存在的环保问题,积极申请环保核查,并配合做好现场检查和抽查工作。
附件: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第3批)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