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自然灾害损毁工程项目计划的批复
你办《关于呈报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2007年土地治理项目区抗旱工程补助资金实施计划的报告》(黑农发办呈[2007]25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项目计划。修复范围:项目受灾严重的宁安、同江、汤原、桦川、抚远、桦南、佳木斯市郊区、绥宾、东山、宾县、双城、讷河、甘南、泰来。兰西等15个开发县(市、区);投资规模:修复资金总额85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45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225万元,自筹资金180万元;修复任务:涉及中低产田改造项目14个,修复整治面积2.23万亩;土地沙化治理项目1个,修复整治面积0.16万亩。
二、请你省依据此计划批复,尽快审批县级的具体实施计划。务必于收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将批复各开发县的具体实施计划的汇总情况,报送国家农发办备案。如与国家农发办批复的计划有所变动,需说明变动的理由、具体内容等情况,重新填写“土地治理项目具体措施投资计划表(国农办计6)”和“项目县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安排情况表(国农办计3)”,并将说明及报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含报表数据盘);如无变动,也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具体实施计划报送文字说明。
三、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地方各级农发办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如确需调整,应按照《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中第
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四、要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办法(试行)》(国农办[2005]239号)相关规定,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和引导项目区农民筹资投劳;要严格资金和项目管理,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修复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