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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钢铁行业烧结系统铅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钢铁行业烧结系统铅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环函[2012]44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钢铁行业烧结系统铅排放适用标准的请示》(湘环报〔201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烧结系统中烧结(焙烧)工序的烧结机(机头、机尾)、球团竖炉、带式球团等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的要求执行,其中铅的排放执行“其他类”的限值。

  二、烧结系统中原料准备、配料混合、冷却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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