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完善环保标准体系
(九)加快环保标准体系建设。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和适用性的要求,加快完善以环境质量标准为核心,以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为重要内容的环保标准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妥善处理好综合性标准和行业类标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及配套标准的关系。围绕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等重点,对现有标准进行系统整合与完善,形成一批便于环境监管和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标准簇”。
(十)加快环保标准制修订步伐。要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为目标,加快完善空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不断完善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使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的感受相一致。要依据环境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总量控制污染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机物为重点控制对象,不断加严排放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最大限度降低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要加快与现行标准相配套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制定工作。鼓励地方制定和实施较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十一)加强环保标准科研与评估。要加强环保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和基础研究,突出环保标准在科研立项中的统领地位,加强环境基准研究,对污染物形成机理、控制技术途径、预警应急预案等进行科学的、系统的、深入的研究,为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实施提供全面的科技支撑。要加强环保标准技术和经济可达性研究,加大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力度,对标龄5年以上的要及时评估、修订和更新,使环保标准与环境质量现状和技术水平相适应。各级环保部门要着力开展标准执行达标率的监督检查工作,为更好修订标准提供决策依据。
(十二)加大标准宣传培训力度。建立环保标准培训制度。环境保护部统一组织编写标准培训教材,组织开展对标准培训师的培训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应组织标准培训师对省市级环境监督管理者、环境工程设计建设单位、污染治理单位等开展各具特色的标准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作用,完善环保标准宣传网络体系,加大标准信息公开力度。鼓励公众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标准制修订提出意见,涉及民生的重要标准要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发挥环境科学学会、环保产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加大标准普及与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执行各项环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