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十六届“群星奖”初选工作的通知
(办社文函〔201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文化部党组确定的“群星奖”改革思路,不断完善群众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群星奖”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文化部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和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定于2012年组织开展第十六届“群星奖”初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群星奖”评奖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二为”方向、“双百”方针,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突出“服务农村、服务基层”的基本导向,充分体现“群星奖”在群众文艺创作和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导向性、示范性、带动性和持续作用。
二、工作原则
(一)按年度、分门类组织作品类评奖。
(二)将中国老年合唱节、中国少年儿童合唱节等重大群众文化活动纳入“群星奖”评奖序列。
(三)强化过程管理,改进项目类“群星奖”和“群文之星”的评选工作。
三、评奖范围
第十六届“群星奖”评奖范围包括:
(一)作品类“群星奖”:由群众文化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创作、编导和表演的音乐(含合唱,下同)、舞蹈(含广场舞,下同)、戏剧、曲艺作品。
(二)项目类“群星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群众文化品牌活动。
(三)“群文之星”: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表现突出的个人。
四、参选要求
(一)作品类“群星奖”的参选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作品的创作、编导、表演者为群众文化工作者及业余文艺爱好者。
2. 作品应于2010年5月以后创作,在当地经常参与公益性演出并获得群众广泛好评。
3. 音乐作品(含声乐、器乐)时间长度不得超过8分钟,演出人数不得超过16人。
4. 参选合唱团应为非职业合唱团。专业表演团体,艺术院校及附中合唱团,大中专院校所属的艺术学院、音乐学院、艺术系、艺术学科合唱团,部队专业表演团体和艺术院校合唱团不得参选。
5. 参选合唱团(含混声、男声、女声、少儿)演唱作品不得超过3首,其中1首应为2010年5月以后新创作或新改编的作品,其余2首必须从组委会提供的100首指定曲目(见附件1)中选择。伴奏形式可为钢琴、手风琴、个别特色乐器或无伴奏。合唱团总人数不得超过45人(含钢琴伴奏、特色乐器演奏员、指挥、团长或领队),演唱人数不得超过42人。演唱总时长不得超过15分钟。
6. 舞蹈作品时间长度不得超过8分钟,上台演出人数不得超过16人;广场舞演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7. 戏剧作品演出时间不得超过18分钟,演出人数不得超过12人(含乐队人数)。
8. 曲艺作品演出时间不得超过12分钟,演出人数不得超过12人(含乐队人数)。
9. 参选作品应注重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充分体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注重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注重反映城市社区、农村群众生活。
(二)项目类“群星奖”的参选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获得过省级项目类奖项、未获得过国家级项目类“群星奖”。
2. 在省内有逐级推选、公示和认定过程。
3. 具有相对完善的投入和组织保障机制,在当地具有突出社会影响,参与群众达到一定规模,拥有特色团队和代表人物,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普及价值。
(三)“群文之星”的参选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获得过省级“群文之星”荣誉、未获得过国家级“群文之星”荣誉。
2. 在省内有逐级推选、公示和认定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