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后注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1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依据《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40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后相关注册工作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理类别由高类别调整为低类别
(一)对于已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在其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无其他变化的,其重新注册事项按照国食药监械〔2008〕409号文件第六条执行,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继续有效。生产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改变后的类别到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重新注册。
对于在有效期内产品发生《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变化,或者发生《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的说明书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调整后管理类别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原审批部门自管理类别调整之日起,不再受理产品重新注册申请。已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继续由原受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开展技术审评、行政审批;批准注册的,按照原管理类别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二、管理类别由低类别调整为高类别
(一)对于已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变更重新注册。对于按规定申请变更重新注册的,在重新注册审批决定作出之前,其原注册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未按规定在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的,原注册证书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