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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清明节工作方案》的通知


  4.3月31日,启动清明节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

  5.收集汇总清明节工作资讯,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4月2日至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收集整理本地各观察点数据,汇总后按要求上报《2012年清明节观察点祭扫情况日报表》(附件2),并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当日工作情况(特别是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情况)形成小结同时上报。《2012年清明节观察点祭扫情况日报表》只通过传真报送,其他材料可通过电子邮件报送。

  6.做好宣传引导工作。4月2日至4日连续三天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群众祭扫情况,提醒公众错峰祭扫,安全出行,文明祭扫。

  (三)总结阶段(4月9日-4月20日)。

  1.各地及时对清明节工作和“行风建设月”活动进行总结。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于4月20日之前将工作总结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2.根据各地祭扫工作报送和行风建设情况,对优秀观察点、观察员、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把做好清明节工作作为推进殡葬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清明节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值班制度;工作任务重的地区,提请当地政府成立清明节工作指挥协调机构,全力以赴保障清明节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完善各项安全措施,规范服务内容和程序,做好群众祭扫活动服务工作,重点加强节日期间祭扫场所的安全保障和服务质量督查,关注舆情,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投诉。

  (三)做好信息报送。各地要按照民政部的要求,科学设立观察点,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确保上报信息准确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务必于4月2日至4日下午16点前向民政部清明节工作办公室报送《2012年清明节观察点祭扫情况日报表》。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各殡葬服务单位应主动报送本地清明节工作措施、祭扫动态和意见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附件: 1.2012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

  2.2012年清明节观察点祭扫情况日报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2012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

设置  区

数量  域

 (个)

省份

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

其他地级城市

县及县级市

农村公益性墓地

北京

1

3

 

1

天津

1

3

 

1

河北

1

4

1

1

山西

1

2

1

 

内蒙古

1

2

 

 

辽宁

2

4

1

1

吉林

1

2

1

 

黑龙江

1

2

1

 

上海

1

4

 

1

江苏

1

4

2

1

浙江

2

5

2

 

安徽

1

4

1

1

福建

2

4

2

 

江西

1

3

1

 

山东

2

4

2

1

河南

1

3

1

 

湖北

1

4

1

1

湖南

1

3

1

 

广东

2

5

2

1

广西

1

2

 

 

海南

1

1

 

 

重庆

1

3

 

 

四川

1

3

 

 

贵州

1

2

 

 

云南

1

2

 

 

陕西

1

3

 

 

甘肃

1

1

 

 

青海

1

1

 

 

宁夏

1

1

 

 

新疆

1

1

 

 

总计

35

85

2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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