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监督抽查,确保农资质量。要进一步完善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制定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扩大监督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把连续两年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举报多、市场检查中问题突出的企业和产品作为重点对象,以种子品种真实性、农药和兽药的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其他成分、肥料养分等作为重点检测内容,进一步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坚持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执法机构要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工作,对抽检不合格农资产品,及时组织查处并追溯制假售假源头,一查到底。加强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分析和运用,推进农资质量预警体系建设,通过发布消费警示、责令停止销售和产品召回等措施,确保问题农资不流入农业生产领域。
(四)加强案件查处,严查违法行为。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深度拓展案源渠道,确定排查重点,认真分析排查,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提高农资打假的前瞻性和针对性,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突破一批大要案件。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和区域性制假售假案件,要限期查办。要健全区域联查、跨区协查等案件办理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间和部门间案情通报和移送工作。对制假售假源头不在本辖区的,要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由制假售假源头所在地农业部门严肃查处,消除危害。涉及到其他部门或者多个部门的案件和线索,要及时做好通报、移送工作。农业部将加大大案要案查处的经费投入,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联合挂牌督办,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案组查办。
(五)加强两法衔接,严惩犯罪行为。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农业部、
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最大限度地打击违法行为,遏制农资违法犯罪活动。农业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在查处过程中依法提请农业部门作出检验、鉴定等协助的,农业部门要予以积极协助。农业部门在查处农资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