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各推荐一个重大项目。特别重大项目暂限从种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及食品加工、储藏与物流,农机装备及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及农村环保等五个领域相关方向申报的重大项目中优选产生。特别重大项目应聚焦重大实用技术成果,须具备发展前景好、代表性强、覆盖面大、普惠面广,并能有效促进创新链完善和产业链延伸的特点。
(四)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积极助推县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企业、国家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具有法人资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优先支持农村科技创业效果好、农村科技信息化服务带动面宽、产业特色鲜明、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干旱半干旱地区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多元化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等相关项目及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优先支持对发展区域经济、延长产业链、改善农村民生,对农业科技创业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集成配套技术成果。
(五)不支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或基本建设的项目;已列入其他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不属于《2012 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支持范围的项目。
(六)已撤销(并)科技局(委)的县(市)所属的科研院所、企业等申报的项目暂缓审议,待探新的渠道。
(七)2012 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采取限额推荐。推荐指标分别为:国家确定的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安徽、内蒙古等粮食主产省(区)各30项;陕西26项(其中6项重点支持杨凌高新区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新疆、西藏各24项;其他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20项;直辖市各15项;计划单列市各8项;部门与去年数量等同。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数须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推荐指标的 60%以上,各部门推荐指标的 30%以上。重大和重点项目申报数须占各推荐主体推荐指标的20%以上。
(八)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特殊项目可延长至3-4年,特别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4年。
四、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和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作为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须经推荐单位推荐。国资委系统项目由北京市科委负责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