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防治水工作,是否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有无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以及超层越界、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等措施;矿井排水系统是否达标和完好;是否停止开采水体下、老空水区域下45°以上的急倾斜煤层并采取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矿是否在井底车场设置防水闸门或装备潜水泵排水系统;井下建立的挡水墙是否有正规设计并经验收合格。
5.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防洪设施是否构筑、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是否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了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
6.水害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制定了水害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救灾演练;是否对职工进行过出现透水征兆立即撤人的培训;是否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是否落实了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
三、时间安排
1.企业自查阶段。3月份,所有煤矿企业、矿井(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按照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并填写《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情况表》(见附件),于3月底前上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要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2.督查阶段。4-5月份,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督查,被检查的煤矿企业原则上不少于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四分之一,并按附件要求填写相关情况;6-7月份,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重点地区开展督查。
3.“回头看”和总结阶段。8-10月份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活动,对上半年和雨季暴露出的煤矿防治水问题进行整治。11月份,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听取有关重点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进行总结,并通报各地区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情况。
四、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活动,抓紧组织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和督查。督查组要配备防治水专家,并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提高督查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