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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2〕29号 2012年3月2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2年重点工作安排,决定3月至11月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目的

  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排查整治水害隐患,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主体责任,认真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1.防治水制度制定情况及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建立了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和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等;是否成立了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矿是否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2.防治水基础资料编制情况。是否编制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矿井设计方案和建井地质总结报告;是否有矿井涌水量等15种基础台账资料和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图件;是否查清矿井老空水及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并完整地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3.探放水制度落实情况。矿井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是否开展水害隐患排查;井下探放水是否有正规设计,是否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探放水工是否经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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