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在法国设立考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考[2006]43号)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和《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扩大到中央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函[2006]97号)规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为方便中央单位驻欧盟有关机构会计人员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决定,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在法国设立考场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在法国设立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场的试点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承担。
二、报名
(一)报名条件
凡在我国驻欧盟各国使领馆(团、处)、中央管理的企业在欧盟地区设立的企业(或代表处、办事处)工作,符合《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或按属地原则其国内报名所在省(区、市)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破格条件的会计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报名时间及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为2006年9月15日至10月31日。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对本单位派驻欧盟机构并申请在法国参加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的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名单统一报送全国会计考办(附每位考生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原件)。
请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协助做好本单位派驻欧盟机构考生考试报名等工作,积极提供服务和支持。
(四)对经审核同意在法国参加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的人员,全国会计考办统一制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护照)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