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中铁隧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享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复函
(2011年11月15日 署办税函〔2011〕78号)
郑州海关:
《郑州海关关于请确认中铁隧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享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函》(郑关税函〔2011〕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中铁隧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隧道装备公司)向你关申请办理重大技术装备税收政策项下进口零部件免税手续,你关在受理审核中铁隧道装备公司申请过程中发现,在总署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印发2010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免税进口额度清单的通知》(署税发〔2011〕6号,以下简称《通知》)随附的可以享受税收政策企业名单中没有中铁隧道装备公司。
根据你关提供的材料悉,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进行了整合,成立中铁隧道装备公司,然后由中铁隧道装备公司收购中铁隧道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隧道集团设备公司)。但在有关部门召开的确定2010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资格及相应免税额度的会议上,会议材料上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仍然是中铁隧道集团设备公司,未体现中铁隧道装备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设备公司之间的关系。因此,当时会议确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中铁隧道集团设备公司。
考虑到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铁隧道装备公司,其本质上是中铁隧道集团设备公司的延续。经研究并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意你关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对中铁隧道装备公司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制造用关键零部件办理免税审批及退保结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