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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电投江西核电有限公司进口桁架臂履带式起重设备凭保放行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关于中电投江西核电有限公司进口桁架臂履带式起重设备凭保放行问题的批复
(2011年12月6日 署税函〔2011〕657号)


南昌海关:
  《南昌海关关于江西彭泽核电项目进口桁架臂履带式起重设备税款担保问题的请示》(洪关税发〔2011〕2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关来文及相关材料,由中电投江西核电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的江西彭泽核电项目采用第三代(AP1000)核电技术,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该项目纳入了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考虑,且该项目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前期工程建设,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该项目首批进口物资桁架臂履带式起重设备(起重能力>2700t)于近期运抵上海港。
  由于受日本福岛核事故影响,国家暂缓了所有待批核电项目的核准工作,但考虑到发展核电是国家重要的能源战略,对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实现能源、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作为国家首批3个内陆核电项目之一,江西彭泽核电项目已通过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部对机组厂址的评审工作,在国家有关部门对项目初期建设相关情况进行评审后需报国务院批准,以及按照国内投资鼓励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江西彭泽核电项目进口的桁架臂履带式起重设备(起重能力>2700t)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范围内的商品等情况,为保证江西彭泽核电项目工程的正常进行,同意你关对该项目项下进口的桁架臂履带式起重设备(起重能力>2700t)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放行手续,待相关审批程序完成后再办理征免税审批和结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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