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福建省永泰县金泰纺织有限公司减免税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问题的意见
(2011年11月14日 署税函〔2011〕614号)
福州海关:
《福州海关关于明确福建省永泰县金泰纺织有限公司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函》(福关税函〔2011〕19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福建省永泰县金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纺织)开发竹纤维产品二期项目由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闽发改规划确字〔2007〕038号),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为《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第17类第5条。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你关为该项目办理了减免税备案和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2010年你关对该项目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并未生产竹纤维产品,而是生产棉、涤、粘类型的纯、混纺纱等产品。关于企业未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闽发改规划确字〔2007〕038号)明确的产业政策条目范围组织生产的行为,经福建省发展改革委确认,金泰纺织生产功能性粘胶、涤纶、棉等混纺纱线产品可以适用《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第17类第1条,并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闽发改规划确变字〔2011〕3号)。
考虑到金泰纺织未将进口减免税设备用于竹纤维产品生产,主要是由于中国纺织科学院竹纤维溶剂法生产未能如期市场化推广,尚处于5000吨级大中试阶段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而金泰纺织的竹纤维产品二期项目同时也可以适用《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第17类第1条“高档纺织品生产、印染和后整理加工”产业政策条目,其生产功能性粘胶、涤纶、棉等混纺纱线产品同样可以适用该产业政策条目;且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对金泰纺织竹纤维产品生产项目和功能性粘胶、涤纶、棉等混纺纱线产品生产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也予以确认。因此,同意你关意见,在金泰纺织补办相关手续后,其在开发竹纤维产品二期项目项下进口的减免税设备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