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1年12月6日 署税发〔2011〕433号)
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为保证该项政策的顺利执行,现就执行中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和政策研究
对进口天然气实施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扩大天然气进口,关乎国家整体能源战略,对保障我国长期持续、稳定安全的能源供给,实现能源供给多元化,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上述政策时间跨度长,返还比例计算复杂,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要求标准高,涉及项目和企业数量多,海关初审、复审工作量大、工作精度高。各关要高度重视返还工作,组织相关岗位进行研讨和培训,必要时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切实做好返还工作。对执行中发现和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总署。
二、关于进口液化天然气申报以及审核材料的要求
(一)国家准许的某一液化天然气项目下往往存在多家进口企业,海关应当分项目分企业接受税收返还申请材料,计算、核实《进口液化天然气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统计表》并报送财政部。
(二)相关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返税手续时,应将该企业在每个退税期间(3个月)内同一项目下规模内进口的所有液化天然气的税收返还申请材料报送海关,并随附加盖企业公章的涉及船次清单。海关应审核企业提交的该退税期间(3个月)内船次清单的完整性,如某船次退税资料未及时取得,海关不受理该期的退税资料。遇上述情况,经企业申请,可延迟退税资料上报时间。
(三)《进口液化天然气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统计表》中的数据(包括计算过程的中间数据)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其中,液化天然气热值数据应依据海关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热值的计量标准为标准压力、15℃.
三、关于进口管道天然气申报以及审核材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