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预审价部门认为应当撤销原预审价结论并重新进行预审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
预审价结论撤销时,有关货物尚未申报进口的,预审价部门可以接受企业重新提出的预审价申请;有关货物已经申报进口且已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的,预审价部门应当重新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已经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应的退补税手续。
第十四条 预审价结论经撤销的,或者《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预审价决定书》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企业经预审价申请获得预审价部门出具的《预审价决定书》的,应当在货物实际申报进口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编号,并随附《预审价决定书》复印件及进口申报所需的各项资料。
第十六条 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货物实际进口情况与《预审价决定书》有关内容的一致性,经审核无误的,按照预审价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审核发现货物实际进口情况与《预审价决定书》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通知预审价部门,并按照
《审价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十七条 企业在货物申报和进口过程中违反海关管理规定的,海关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1:
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申请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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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品名 │ │英文品名 │ │商品编码 │ │
│货物情况 │ │ │ │ │ │ │
│ ├────────┼───────┼────────┼────────┴──────────┴────────┤
│ │规格型号 │ │ 原产地 │ │
├─────┼────────┼───────┼────────┼────────────────────────────┤
│ │ │ │ 地址 │ │
│ │ │ ├────────┼────────┬──────────┬────────┤
│ │经营单位 │ │ 电话 │ │ 联系人 │ │
│ │ │ ├────────┼────────┼──────────┼────────┤
│ │ │ │企业编码 │ │企业类别 │ │
│ 买方 │ │ │ │ │ │ │
│ ├────────┼───────┼────────┼────────┴──────────┴────────┤
│ │ │ │ 地址 │ │
│ │ │ ├────────┼────────┬──────────┬────────┤
│ │收货单位 │ │ 电话 │ │ 联系人 │ │
│ │ │ ├────────┼────────┼──────────┼────────┤
│ │ │ │企业编码 │ │企业类别 │ │
├─────┼────────┼───────┴────────┴────────┴──────────┴────────┤
│ │生产厂商 │ │
│ 卖方 │ │ │
│ ├────────┼─────────────────────────────────────────────┤
│ │成交外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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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签约 │ │
│ │ 合同号 │ │合同总价 │ │币制 │ │ │ │
│ │ │ │ │ │ │ │日期 │ │
│ ├────────┼───────┼────────┼──────┼───┼──────┼───┼──────┤
│成交情况 │ │ │计量单位 │ │贸易 │ │成交 │ │
│ │合同总量 │ │ │ │ │ │ │ │
│ │ │ │ │ │方式 │ │方式 │ │
│ ├────────┼───────┼────────┼──────┼───┼──────┴───┴──────┤
│ │ 单价 │ │计量单位 │ │运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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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成交 │说明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交易条件、其他费用状况等。 │
│价格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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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 │
│说明的情况│ │
├─────┴─────────────────────────────────────────┬────────────┤
│声明:本企业对申请书各项填报内容及所附单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愿意提供与海关预审价│海关审核人: │
│有关的其他任何资料或单证,如有不实,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 │
│ │ │
│ │ │
│ 填报人签字: │审核日期: │
│填报日期: 申请企业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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