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发票等与货物进口有关的商业单证;
(三)反映交易过程的业务函电及商品资料、价格行情等;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当对申请内容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海关应当依法保守申请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预审价部门应当在收到预审价申请后及时作出预审价结论并通知企业。预审价部门在审核企业预审价申请过程中,认为需要企业补充提供材料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企业补充材料。
第十条 预审价部门应当将预审价申请审核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海关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
对于在价格预审核期间或企业补充材料期间,货物实际申报进口的,企业应当立即通知预审价部门,预审价部门应当停止对企业预审价申请进行审核,并通知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按照
《审价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企业未按规定通知预审价部门的,接受申报的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负责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并通知预审价部门停止对企业预审价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预审价部门应按照
《审价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对企业申请提交预审价的商品价格(以下简称申请价格)进行审核。
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价格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的,预审价部门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审价决定书》,详见附件2) . 《预审价决定书》仅对申请企业本次申请的货物有效。《预审价决定书》的有效期限为90天,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以再延长30天。长期合同进口货物的《预审价决定书》有效期由海关按照合同履行期限确定。
经审核认为企业申请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有关规定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预审价部门应出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告知书》,通知企业按照正常报关程序申报进口,同时通知海关审单部门和现场海关按照
《审价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十二条 在海关预审价申请审核期间或作出预审价结论后,预审价申请中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立即向预审价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重新提出预审价申请。